研究院资讯领导机构分支机构研究生教育研究员名单教学单位知识专栏教学理论评审鉴定|留言薄

您的位置:首页>>教学单位>>山东文化艺术研究院简介 >>正文

本栏目列表  
山东省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章程
山东省书画大赛获奖名单
书法百分制评定标准
书画鉴定
 
 
 
 
 
 
 
 
文章题目:山东文化艺术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章程





    山东省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是由山东省编办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由省内著名书画艺术家、书画理论家、书画鉴赏家和书画教育家组成的书画艺术评审事业性学术机构。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的宗旨是培养、发展、考评和管理全省书画艺术评审队伍,组织各类书画艺术评展活动,进行书画艺术人才的教育培训,普及和提高全省书画艺术评审水平。

    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独立开展工作。


第一章 评审委员


第一条:凡热爱祖国,遵守评委会章程,热情支持和积极参加评委会的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评委会。

1、出版过书画作品或理论专著者;

2、在省级以上书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特等奖者;

3、在省内著名、全国知名的书画家、书法艺术评论家和鉴赏家;

4、担任过省级书画学术团体理事以上和县(市)区级书画学术团体的主席、副主席以上学术职务者;

5、具有高级书法家职称的省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

6、山东文化艺术研究院书画艺术研究员;

第二条:加入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须经过书画专业的研究生课程的理论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可吸收为评委。特殊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评委。

第三条:评委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书画作品和论文的评审和鉴定权,并可参加国内外书画评审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对本评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4、优先在本评委会创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或作品。

第四条:评委的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本评委会章程和规定; 


2、努力做好评委会分配的工作,积极为本评委会发展献计献策; 


3、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严晋升学术等级。 


第五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劝其退出评委会或予以开除。 


1、严重违法犯罪,破坏本评委会声誉,损害本评委会利益者; 


2、严重违法犯罪,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长期完不成评委会交给的工作任务,给评委会工作造成严重失误或贻误评委会工作无法挽回者。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评委会领导机构驻在济南市。 


第七条:评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评委代表大会。评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评委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修改本评委会章程,审查和批准评委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本评委会常务评委,研究决定本评委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八条:评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评委会是评委会的民主决策机构。常务评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常务评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主任为评委会的最高学术决策人和公有资产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常务评委会是评委会学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评委会的书画艺术品的评审、鉴定和评委的资格审查、考核选拔以及其他学术决策活动。常务评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 


第十条:由产权人组成的评委会董事会,是评委会资产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决策按产权比例进行民主决策。董事会有选聘行政管理人员和评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权力。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和董事若干人,负责评委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评委会董事会按资产占有的份额多少确认产生。 


第十一条:由评委会董事会选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工作人员是评委会的日常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及其他 




第十二条:进行书画艺术品的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艺术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书画艺术教学活动,提高全省的书画艺术评审和鉴赏水平。 


第十四条:开发书画艺术商品市场,推进书画艺术的商品化进程。 


第十五条: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管理全省书画艺术评审队伍,配合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整顿书画艺术评比市场和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国内外书画艺术的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七条:保护评委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责向社会推荐高水平的书画艺术作品、优秀书画人才和书画评审鉴定人才。 




第四章 产权人和资产的经营及管理 




第十八条:评委会的产权主要有公有资产的私有资产两部分组成。国家财政拔款、社会赞助、评审服务收费和评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益属于协会公有资产;私人投资、由个人承包的活动收入、个人劳动贡献等投入评委会使用和管理的计入私有资产。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投入评委会使用的资产,也按其原有产权性质的占有份额进入评委会产权决策。 


第十九条:评委会实行行政管理权与学术决策权、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四权分离”办法,由评委会董事会选聘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担任评委会行政领导人和经营负责人,可以不具备书画学术地位和不拥有产权。 




第五章 行政负责人、学术负责人和评委的考核任免 




第二十条:评委会将定期不定期组织考核机构,对董事会董事、常务评委、评委和行政负责人及学术负责人进行定量定性考核,以决定其升降任免。 


第二十一条:凡考核不合格的负责人和评委,评委会将作出适当的处理。对完不成工作任务,贻误评委会工作和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者,将予以解聘、免职和劝退,危害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本章程解释权为常务评委会。 





                                                  山东省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